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经营,现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19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15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9日,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将保某某刚出生的一名男孩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牟利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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