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经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0月,蠡县****厂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管理期间,拖欠29名工人工资共计234685元。2019年11月6日工人投诉至蠡县**局,2019年12月19日经蠡县**局责令限期改正后,刘某某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且有逃匿行为。2019年12月31日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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