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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栋**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6日经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6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5月至10月,蠡县****厂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管理期间,拖欠29名工人工资共计234685元。2019116日工人投诉至蠡县**局,20191219日经蠡县**局责令限期改正后,刘某某未在指定的日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且有逃匿行为。20191231日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刘某某于2020116日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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