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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到达五州帝景青年城西门地库门口时,因被害人范某某所乘车辆堵门而按喇叭催促,因为催促二人发生口角,被旁人拉开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再次回到地库门口与被害人发生打架,致被害人范某某鼻部骨折,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鑫,男性,1986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60525101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五洲帝景青年城5号楼2单元160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鑫驾驶车辆到达五州帝景青年城西门地库门口时,因被害人范伟所乘车辆堵门而按喇叭催促,因为催促二人发生口角,被旁人拉开后,被不起诉人刘鑫再次回到地库门口与被害人发生打架,致被害人范伟鼻部骨折,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鑫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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