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其家中,因其妻被害人张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母亲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脚踹被害人张某某腹部一脚,被害人张某某被踹到在地,臀部着地,致使腰部摔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五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后二人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家庭成员内部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悔罪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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