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龙港苑东门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会车时,因互不相让发生纠纷,后双方下车发生打架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网上比对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说明等材料;
2.证人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天眼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