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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路**号 ,案发前住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2日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兴县**镇****背后王某某、贺某某夫妻二人经营的“鲜肉铺”门市内,因买肉和王某某、贺某某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刘某某拿切肉刀将王某某、贺某某砍伤。经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贺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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