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许,在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兴运汽配店门前,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协商当日15时双方打架一事,在协商过程中范某某和刘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某用一根有金属头的皮管打中范某某头部,致范某某头部当场流血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897****。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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