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刘国靖(绰号:“鸽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国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国靖酒后站乘于舒某某骑行的松果电单车上行驶至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龙城小区路段时,遇到酒后行经该路段的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章某某,李某甲酒醉在街上乱叫,被告人刘国靖与李某甲发生言语冲突,遂跳下松果电单车走向李某甲等人,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国靖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李某甲的腹部、李某乙的阴部及罗某某的右手腕,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情况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的病历材料、顾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国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龙城小区路段视频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勘验结果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靖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国靖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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