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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社区**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定州市**镇**社区自家门口处,因其姐刘某甲与前男友张某某由于感情纠纷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某用拳脚殴打、踢踹张某某胸腹部等部位,致张某某眼挫伤、面部两处软组织挫伤累计3CM2、体表软组织挫伤3处累计34CM2,上述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致张强右侧 第11、12肋骨及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蔡佳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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