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合租关系。2019年5月25日18时许,李某某同刘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将李某某推进李某某的屋内,用手扇李某某的耳光,后又用拳头打李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刘某某将李某某推到床上后离开回到自己的屋内。李某某的妻子涂某某赶到后发现李某某受伤。二人来到刘某某的屋内询问动手原因,后李某某又被刘某某打了头部几拳,后被推倒在地。经伤情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病例;
2.证人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开)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9】79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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