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傅军,新疆丝绸之路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零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酒店门口,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跳起搂着郑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刘某某在郑某某头部右侧踹了一脚,张某某、刘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郑某某右肩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右锁骨远端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对致伤原因分析,称被害人第一次被殴打倒地受伤可能性大,第二次被同伴推倒受伤可能性小,致伤原因具有不确定性。
本院认为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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