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丙在邵阳县**乡**村**中学路段,因会车双方发生口角。后刘某丙与被害人肖某乙到刘某甲家中讨要说法,刘某甲持长刀将肖某乙的头部砍伤。经鉴定,肖某乙头皮创口8.0cm,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刘某甲与肖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并支付了肖某乙人民币8万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和解协议、收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肖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3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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