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头,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街敬老院。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涡阳县**镇敬老院院内,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高歧民发生打架,期间,刘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歧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街敬老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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