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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大头,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街敬老院。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涡阳县**镇敬老院院内,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高歧民发生打架,期间,刘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歧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街敬老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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