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对该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及受审能力鉴定,于2019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家庭矛盾在北京市海淀区**园**社区**号楼**号家中欲持刀杀害其母亲徐某某,被妻子刘某乙阻拦,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刘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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