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乡**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有意回收一批废旧电缆,为达到出货时虚减计磅重量的目的,2019年9月8日晚22时许,刘某某到矿山镇小街社区驰宏矿业分公司地磅房处,将事先准备的磅秤电子作弊器安装于地磅数字称重秤传感器上,导致数字称重传感器被损坏。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数字称重传感器在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834元;驰宏分公司为修复磅秤、校磅租用货车、吊车等支出人民币1130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磅秤作弊器1个;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卷外材料3页,光盘8份;
3.随案移送物证磅秤作弊器1个。
4.证据目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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