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2008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方某,女,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刘某某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熙影,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良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陈云之,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良玉;支持起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0元;2.法律援助费用3,500元(审理中撤回该项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原告在被告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楼的行方教育上书法课。廖小水是该中心聘请的书法老师。廖小水趁在教原告练习书法间隙,贴近原告,用右手搂着原告,对原告的胸部和大腿进行多次、长时间猥亵,事后,廖小水告诫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沪长检未检未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事实,廖小水在行方教育书法班授课期间,借教学指导之机,通过搂抱、摸胸、摸阴部等方式猥亵多名儿童,以陪同孩子走楼梯之名借机抱孩子猥亵,并哄骗孩子对此事保密,其中就包括本案原告。经审理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沪01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廖小水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廖小水曾于2017年1月在“天蒂音”兼职书法教师,因猥亵女童被开除。被告未经审核录用有前科劣迹的廖小水,此系用人失察。廖小水仅中专学历,2016年来上海做保安,被告明知其无教师资格仍予聘用,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此系违法行为。廖小水在上课期间长期多次猥亵儿童,被告从未发觉,教室监控视频形同虚设,导致事态严重发展,此系被告无为管理过错。廖小水的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给原告幼小的身心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被告违反《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聘用有劣迹、无资质的廖小水,构成猥亵儿童的帮凶,应对廖小水的犯罪行为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在对廖小水进行面试时,廖小水提供了书法高级教师资格证和工作履历(时间截止至2016年),并隐瞒了2017年在上海市杨浦区“天蒂音”培训机构的工作经历,致使被告未能核实廖小水该期间工作经历。同时,廖小水在2017年有过猥亵儿童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档案文件,被告无从获知。因此被告在聘用廖小水担任书法老师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在每个教室均安装了监控,并提供了所有教室的监控视频客户端服务,反复发布广告广而告之,并于2016年11月30日在“行方教育”的微信公众号上专门详细公布了监控视频客户端的安装方法。除了家长监督外,被告自己也会对课堂质量进行随时监督,被告的校长曾两次向廖小水发监控视频截图并沟通教学方法问题。被告有详细的教师考核标准,并在日常管理中对教师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被告有专门的咨询顾问负责及时关注各教室监控,发现异常立即与教师沟通。从监控视频上看,廖小水故意避开监控,将犯罪行为做得极为隐蔽,无法确定廖小水正在猥亵儿童,且现场还有一名儿童也未发现,故被告对未发现廖小水的犯罪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发现被告雇员廖小水在行方教育书法班授课期间,借教学指导之机,通过搂抱、摸胸、摸阴部等方式猥亵多名儿童,经法院判决,廖小水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原告刘某某因被告公司雇员廖小水的猥亵罪行遭到人身损害时仅八周岁,其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存在严重管理过错,决定接受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依法支持起诉,并出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期间,原告在被告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楼的行方教育上书法课。廖小水是该行方教育书法班的书法老师,廖小水受雇于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并与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廖小水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中西大厦9楼的行方教育书法班授课期间,借教学指导之机,贴近原告,用右手搂着原告,对原告的胸部和大腿进行多次、长时间猥亵。本院依法作出(2018)沪010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廖小水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后廖小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8)沪01刑终978号判决,驳回了廖小水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廖小水正在监狱服刑。
廖小水曾于2017年在其他培训机构教授书法课时因猥亵儿童,与家长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
原告刘某某在遭受廖小水猥亵行为侵害时年仅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有无过错。
关于被告有无过错,原告认为:首先,被告在招收培训学生时,其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教育培训,且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其次,被告在招录教师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提供的面试登记表要求被面试人要在登记表上填写曾经的工作经历和联系人,而廖小水的面试登记表上仅填写了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工作经历,且工作单位名称模糊,没有提及其2017年在上海市杨浦区“天蒂音”培训机构的工作经历,对此被告没有仔细审核。且被告的校长在与另一受害人曹竞文的家长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自己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廖小水是熟人推荐而没有进行入职调查。并且廖小水仅具有中专文化水平,所学专业是土木工程,与书法、教师无关,没有教师资质。廖小水的口供中也承认自己有夸大工作经历,来沪后曾从事服装批发、保安等与书法教育无关的工作。2017年廖小水在上海市杨浦区“天蒂音”培训机构猥亵儿童的不良记录有公安报案记录和笔录为证,完全可以调查核实。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有义务审核廖小水工作经历,确认培训老师有专业水平和较高的道德水准。而本案被告显然没有尽到该调查核实义务。再次,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过错。在此次事件发生前曾有学生向被告的老师反映廖小水摸其屁股、不想上廖小水书法课的事情,而被告未及时处理。被告对教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没有安排除视频监控以外的监管方式,即使是视频监控,也没能安排专人查看,致使事态严重发展。此外,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只是对普通员工的要求,并不是对教师的具体要求,也可以证明被告在管理中存在过错。被告也没有明确告知原告晚托班赠送的书法课也有监控。案发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了半年晚托班,是因家中父母是双职工白天上班、无人帮忙照顾,且晚托班的老师是女老师、教室中有监控。
被告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审核和管理职责,对原告遭受猥亵行为侵害并不存在过错。首先,其经营范围之前没有教育培训是因为其所在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中西大厦的消防资质不过关,并非被告不去办理,且该大厦中的其他教育机构也没有办出教育资质。被告现在更换经营场所,已经成功取得教育资质。其次,被告在录用廖小水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廖小水是被告机构的其他书法老师推荐,被告曾与推荐人询问过廖小水的背景经历。廖小水的面试登记表中没有填写2017年的工作经历及联络人,可能是因为表格有限,也可能是廖小水故意隐瞒。廖小水是有书法家协会颁发的书法教师资格证。同时,廖小水在2017年有过猥亵儿童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档案文件,被告无从获知。再次,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并无过错。被告的教室里安装有监控,并曾在宣传册和微信公众号中告知家长可以通过下载客户端观看教室监控,提供了透明化的管理。被告的校长日常会与教师沟通教学中的问题,并曾告知廖小水注意教学方法,不要用手拍摸小朋友的肚子和胸部。被告有安排专门人员查看教室监控,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教师授课过程中遵循被告制定的教师考核明细。另外,廖小水实施猥亵行为时选择位置隐蔽,并使用衣物遮挡,监控中很难发现。被告老师曾与原告刘某某的母亲联系,其母亲称原告情况并不是很严重,其案发后,刘某某还在被告处待了半年晚托班。
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发时,被告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存在重大瑕疵。在面试过程中,被告有义务审核应聘教师的工作经历,确认教师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高的执业道德水准。而本案中,被告没有核实廖小水2017年工作经历空白的原因,虽然有和推荐人询问廖小水以往工作经历,但却独独漏了2017年的情况,以至于其没有发现廖小水有猥亵儿童的不良记录,将这样一个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招录进来,给了廖小水更多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面试登记表填写表格有限不是不填写全部工作经历的理由,也不是被告推脱的借口。且被告不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确实与推荐人沟通了解过廖小水的具体情况。且廖小水在猥亵儿童一案的供述笔录中承认自己有夸大工作经历,廖小水在简历中写原工作单位“上海培训机构”,明显有错误,被告却没有指出。如果被告在面试过程中再仔细审查、详细调查,必然能够发现廖小水的前科劣迹,从而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被告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够严谨。虽然被告在教室中安装了监控,并告知学生家长可以下载客户端查看监控视频,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被告的管理职责不限于查看监控,还应采取专人巡查、及时处理教师授课的不当行为等管理措施。被告校长曾找廖小水谈过不能用手摸拍学生肚子和胸部,表明被告对廖小水的不当教学行为预先是有所认知的。曾有学生向被告机构的其他老师反映廖小水在教学过程中有摸屁股等不当行为,而被告未及时处理,这显然是对廖小水猥亵行为的放纵。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无教育培训资质,在面试和日常教学管理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刘某某受到被告雇员廖小水的猥亵行为侵害。刘某某在遭受侵害时年仅八周岁,该侵害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和阴影,由原先热爱书法变得不愿再接触书法课。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笔录、劳动合同、面试登记表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就被告过错与否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时,进行招生培训,存在重大瑕疵。事发时,原告年仅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的情况,出于对学生的保护,被告仍然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期间受到猥亵行为侵害,被告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遭受廖小水猥亵行为侵害存在过错。被告在面试廖小水过程中没有让其填写全部工作经历,未就廖小水已经填写的经历做调查审核,没有了解其未填写的2017年工作经历及具体情况,致使被告未发现廖小水曾有猥亵儿童的前科,在面试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的日常管理措施简单,安装监控不等于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对学生举报廖小水的猥亵行为处理不及时,是对廖小水猥亵行为的放纵。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侵权人系儿童,其身体、心理尚属刚刚发育阶段,被告的过错导致廖小水的猥亵行为给年仅八周岁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和伤害,可以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本院酌定3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2.6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676.30元,由被告上海百年育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薛磊
书记员:许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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