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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县**镇**村,住山西省忻州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段某甲(另案处理)、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贮存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吨约400元的价格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收集黑色粘稠废油渣(黑色粘稠液态白色吨包)后跨省运输至山西省古交市进行非法倾倒。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帮助段某甲等人先后两次将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的濮阳县磊业昌盛商贸有限公司产生的黑色粘稠“吨包”(两车、共60余吨),运输倾倒至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大角山沟,严重污染了环境。经鉴定:古交市镇城底阴家沟村大角山沟被倾倒的黑色粘稠物质为危险废物。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两车约60吨)运输至古交市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环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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