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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乡**村**街**号。201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8年10月刑满释放。2020年6月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孟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21日转刑事拘留,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高某某(均在涛)在孟村镇高姚村苏某某养殖厂内东南角处非法经营一小炼油作坊,主要以动物皮熬油,熬制的油是生产制造肥皂、皂粉、皂粒的主要原材料,熬油产生的黑色废水直接排放到土坑内,经河北中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废水中重金属铬的含量为12,2mg/L,是正常排放标准的8.1倍,属危废物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刘某某逃跑,2020年6月10日刘某某被阜康市公安局水磨沟乡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姚某某、高某甲、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中持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村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3份;

3、被告人刘某某现押孟村县看守所;

4、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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