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迤那镇三星社区新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2月1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4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祖某某(在逃)从寻甸县蒲草塘购买1270公斤烤烟叶,由刘某某驾驶云******货车运输到贵州省威宁县进行销售,2018年9月17日0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云******货车行驶至渝昆高速公路会泽服务区时,被会泽县烟草专卖局联合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查获。经称量,该车烟叶净重1270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1270公斤烟叶是有等级的烟叶100%。经会泽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27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62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安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鉴定结论;会泽县烟草专卖局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烤烟叶1270公斤,非法经营金额620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起诉书_、证据目录;
3.卷宗2册、卷外材料9份、光碟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