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江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31日下午17时许,江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员工不同程序烧伤,其中3名员工在后续治疗过程中死亡,经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应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人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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