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东方**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梁红,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32分许,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九龙**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刘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3.6mg/100ml,后经对刘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4.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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