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Z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镇**街道**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金寨县梅山镇江店社区工地上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着S210省道行驶至金门加油站加油时与加油站员工发生争执,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安徽省高诚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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