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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4********,汉族,高中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系徐闻县****区退休职工,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28日被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广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关于虾塘权属及虾塘承包相关协议》,把位于**港虾塘西北角其拥有经营权的109亩虾塘承包给该公司进行海参养殖,期限10年(时间从201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该公司经营了几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就把虾塘丢荒了。

2019年4、5月份,刘某某通过他人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徐闻县**镇**村委会**港有一块虾塘要承包给他人。他到该块虾塘进行实地考查了后就与王某某洽谈该承包事宜。2019年5月8 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隐瞒了该块虾塘已经承包给他人还未到期的情况下又与刘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虾塘合同书》,具体内容见协议书,并收取了对方订金和租金共120000元(其中订金20000元)。第二天,刘某某派人到该块虾塘里施工时遭到了他人的阻挠。刘某某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该块虾塘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14年3月13日就承包给了广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且承包期还未到期,于是就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出退还120000元,但遭到其拒绝。

2019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经审讯,其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矢口否认,称是合同纠纷,但其退还了刘某某的120000元,另外赔偿相关损失30000元。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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