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阁**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灰色路虎车(车牌号皖A*****)到合肥市庐阳区**城附近接上李某某和张某某,然后在合肥市蜀山区**广场接到梁某某后将车停在附近的**路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驾驶的路虎车上容留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吸食了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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