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3001971******4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团某某区**幢楼房**单元**室,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雇佣的月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本应于2020年2月13日结束在被害人李某某家的月嫂工作,但因疫情封控原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只得继续在被害人李某某家担任月嫂工作,到2020年3月12日火车通车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准备离开,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一家未商定其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继续工作的工资,2020年3月12日犯罪嫌疑人在离开时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条黄金貌琳手链和一条黄金虎牌吊坠盗走欲抵折自己后一个月的工资。2020年4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被盗黄金首饰以邮寄的方式寄回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到尼勒克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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