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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组,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抚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合肥市经开区**社区**期**栋**室“**超市”买香烟,看到该超市收银台抽屉未锁,遂起意盗窃。被告人刘某某以让被害人鲍某某给其倒热水为由,趁被害人鲍某某离开收银台后将收银台抽屉打开,窃走了抽屉内存放的现金1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朔春

                                2019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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