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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3********,汉族,初中,农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德惠市**镇**村松花江中设置了一个地笼用于捕鱼。7月2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网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地笼一个,捕捞的鱼类1.75公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用地笼系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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