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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大同县**镇**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1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大同市云州区**村委会把本村所有公路两侧的杨树以40000元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当时交了村委会20000元整。2006年李某某又转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给了李某某20000元整,又给了**村委会20000元整。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雇用工人进行采伐。经大同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涉案的林种为杨树,涉案林木总株数21株,合立木蓄积11.84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代理检察员: 张 颖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521****;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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