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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猥亵儿童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简阳市艺术幼儿园实习教师,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教师,趁幼儿园学生午休之机,采用搂抱、亲吻、抚摸阴部的手段,对女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刘俊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教师,趁幼儿园学生午休之机,采用搂抱、亲吻、抚摸阴部的手段,对女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刘俊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

审判长:高才裕
审判员:胡苹
审判员:胡莲

书记员:黄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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