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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单元**室(户籍地同)。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下班途经合肥经开区**路与**路交口东南角时,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刘某某见该车钥匙未取下,遂将其骑走。

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4296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董某某,刘某某赔偿了董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购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嫌盗窃雅迪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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