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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92********,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螺丝刀、锤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KTV,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软包玉溪烟八盒、硬包中华烟三盒,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11元。

2018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螺丝刀、锤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活羊烧烤店,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20余元。

2018年10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螺丝刀、锤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清香拉面馆,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20余元、收银机一个,经价格认定:被盗收银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018年11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螺丝刀、锤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麻辣烫,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70余元、收银机一个,经价格认定:被盗收银机价值人民币80元。

2018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螺丝刀、锤子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蛋糕店,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离开时将螺丝刀遗落在蛋糕店。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遗落在现场的螺丝刀,被丢弃的收银机外壳等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彭某某、曲某某、朱某某、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所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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