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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户籍,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9时许,刘某某在靖边县人民医院检验科盗窃了盛某某随身包内的16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发还等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苗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活页材料一份,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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