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银行临钢支行自助存取款机取款时,从马某某遗忘于存取款机中的银行卡内,取走2000元现金。现赃款已退回,失主已领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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