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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彬彬,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2时许,在涡阳县**街道**路**广场**路上,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不备,将罗某某放在凳子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900元、vivo牌×9s型号手机一部。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30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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