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到承德市双桥区**饭店应聘并从事服务员工作,同日14时许,刘某某趁当时负责收银台的服务员黄某某上楼之际,从饭店收银台的抽屉内盗窃现金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新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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