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性,1969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6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阳某某(三人均被判刑)窜至武冈市**镇**村一砖窑旁边,盗窃曹某某杉树5段,价值400余元,销赃给鄢某甲,得赃款340元;在返回城步途中四人又盗窃邓某某杉树3段,价值100元左右,盗窃鄢某甲枞树20段,价值500余元,均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390元。
2、2010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刘某丙、阳某某再次窜至武冈市**镇**村一砖窑旁边,盗窃曹某某杉树15段,经鉴定价值1200元,销赃给潘某某,得赃款1105元;在返回途中,四人又在**镇**村盗窃鄢某乙树四五段,价值300元左右,盗窃鄢某丙杉树10段左右,价值800余元,均销赃给张某某,得赃款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鄢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刘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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