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021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70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西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侦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9时左右,被告人刘**伙同杨**窜至镇平县贾宋镇贾宋街佳美超市旁边的卖肉摊处,将被害人申**(女、4129251965002263428)放在没有锁的摩托车后备箱内的一个深棕色手提小包盗走。被盗物品为一个深棕色手提小包价值100元,另有现金900元,一个学习强国茶杯,一份入党申请书,被盗物品共价值1000余元。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刘**伙同杨**窜至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街医药公司东边移动手机店门前,将被害人袁*停放在手机店门前摩托电动车坐垫下面的两部手机(华为手机粉色的,2019过年买的,花了1500月钱,OPPOA83时2018年买的,花了1300元钱)盗走。2020年1月10日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偷走华为粉色手机(华为畅享9PLUS)价值1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万 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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