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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合肥市经开区**小区****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电子厂一厂二楼南储物柜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存放于储物柜的苹果11手机、及现金共计3020元盗走。

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

2.卷宗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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