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某某,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某某,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3日间,在山海关区**村**工地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不满该项目占地拆迁补偿数额,多次在该项目工地内其自家承包地中阻止施工人员进入其承包地和施工。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