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胜利街**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窝藏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徐某某(已判决)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网上追逃,被告人刘某某在知道徐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逃犯的情况下为徐某某提供藏匿住所,并在公安机关核查人口时为徐某某通风报信让其离开藏匿地点,并为徐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获提供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徐某某系逃犯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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