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82********,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乡**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回族,农民,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牛进庄乡**村**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孟村县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孟村县言公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晚上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在**村公路上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刘某某将刘某甲的腿部踹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刘某甲用拳头将刘某某的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被牛进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轻伤和解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董某某、曹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5********、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34********;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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