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街道办事处**路中段**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街道办事处**路中段**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行政村**号,无前科。于2019年8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街道办事**大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使用电脑、手机QQ、微信,在“soul”、“兴趣部落”、“皮皮搞笑”等多个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大量美女图片吸引男性网友的注意,冒充美女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借机诱导他们开“情侣微店”。其间刘某甲冒充客服“莉莉”、刘某乙冒充“售后指导老师”,指导网友下载注册微店账号,再以店铺升级、进价便宜、增加商品种类为诱饵进一步骗取网友交保证金及店铺升级费,接着以虚假商品图片在微店挂货,同时冒充购货客户在微店下单,并要求货到付款,骗取网友的进货款。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等人用上述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6507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女网友“南篱旧事”,以开设情侣微店为名,诱骗广西田东县人阮某某缴纳加盟费190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冒充客服“莉莉”,被告人刘某乙冒充“售后指导老师”,诱骗山西省晋中市人杜某某下载注册微店,以缴纳加盟费,进货款为由,共骗取杜某某向“莉莉”QQ扫码转账21416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冒充女网友“高媛媛”和售后指导老师,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诱骗贵州省纳雍县人刘某丙注册开设情侣微店,以缴纳加盟费及进货款为由,骗取刘某丙8174元钱。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乙冒充女网友,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诱骗四川省旺苍县人吴某某开情侣微店,以店铺升级、虚构进货款为由,骗取吴某某4094元钱。
5、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冒充客服“莉莉”和女网友,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诱骗安徽省六安市人许某某设情侣微店,以缴纳加盟费、进货款为由骗取许某某2797元钱。
6、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冒充女网友“嘟嘟”,以谈男女朋友为名,诱骗河南省漯河市人王某某开设情侣微店,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的客服“莉莉”,以缴纳加盟费和进货款为由,骗取王某某2396元钱。
7、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甲二人分别冒充女网友及客服“莉莉”以开情侣微店收取加盟费为由,骗取四川省雁江区人王某乙微信转账1500元钱。
8、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戚某某伙同刘某甲,二人分别冒充女网友、客服莉莉以开情侣微店为名,骗取重庆市人赵某某缴纳加盟费及进货款2197元钱。
9、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罗泽龙(在逃)冒充客服“莉莉”、“售后指导老师”及女网友“李佳慧”,诱骗甘肃省华亭市人杜某乙开设微店,骗取其进货款 5586元。
10、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罗某某(在逃),二人分别冒充女网友“李佳慧”、客服莉莉以开设情侣微店和虚构订单发货的方式,骗取青海省班玛县人何修伯4514元钱。
11、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及同伙“马飞”(在逃)分别冒充客服莉莉、售后指导老师和女网友“吴萌萌”,以开设情侣微店为名诈骗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塔某某押金、进货款10502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QQ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退款凭据、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协查情况回复及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塔某某、阮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宋某某、戚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被告人戚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宋某某、马某某、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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