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洪洞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从某某洗煤厂结算的76490元运费和某洗煤厂结算的20000元运费,共计96490元私自收取不交回公司入账,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泽荣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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