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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肇事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住天津市XXXXX1区7排4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津C37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1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建线239公里迁西县滦阳镇XX村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都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都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2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3.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

4.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鉴定书;

5.迁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证人许某、刘某丽出具的证言;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对被告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2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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