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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虐待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成武县**街道**庄**村**号。因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虐待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两年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酒后经常殴打虐待其妻子张某某及其他家人。2018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再次指责、羞辱张某某,张某某绝望之下口服农药,经治疗仍处于植物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张某某之伤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成武县中医院住院记录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3.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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