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9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3日,沈丘县**织造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无实物交易从淮滨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102.55元,税额84847.45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补交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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