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6********,汉族,高中毕业,住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诈骗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谢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共计90余万元多年未还。2020年4月6日,李某某以约谢某某、刘某某一起去海南办事为名,寻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达到同归于尽的目的。当天14时50分,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当李某某驾车行至二广高速由北向南1946公里242米处,李某某开车撞上护栏,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骨折(后鉴定为轻伤一级)的后果。2020年4月6日刘某某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4月12日刘某某的弟弟刘某将刘某某接到方城县城关镇卫生院治疗。2020年4月12日,刘某代刘某某签订了南阳市基础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称刘某某的伤情系因三轮车翻车致伤,与第三方无关。2020年4月30日刘某某报销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共计8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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