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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城关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谢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共计90余万元多年未还。2020年4月6日,李某某以约谢某某、刘某某一起去海南办事为名,寻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达到同归于尽的目的。当天14时50分,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交由李某某驾驶,当李某某驾车行至二广高速由北向南1946公里242米处,李某某开车撞上护栏,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骨折(后鉴定为轻伤一级)的后果。2020年4月6日刘某某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4月12日刘某某的弟弟刘某将刘某某接到方城县城关镇卫生院治疗。2020年4月12日,刘某代刘某某签订了南阳市基础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称刘某某的伤情系因三轮车翻车致伤,与第三方无关。2020年4月30日刘某某报销河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共计8121元,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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