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兰山区**路**路交汇处附近与陈某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刘某某3万元首付款,后刘某某又以定制柜子为名,向陈某某索要1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得到的装修款挥霍自用,共计诈骗陈某某现金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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