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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成武县**街道**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为翟某甲的儿子翟某乙在成武县水发置业阳光绿城安排工作为由,以需要请客送礼、补交养老保险金、工资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翟某甲、翟某乙共计人民币(下同)117343元。

2.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可以为山东天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理医疗防疫物资出口资格证为由,骗取刘某乙4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谷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甲、翟某乙、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翟某乙、谷某某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云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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